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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傩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有关要求

时间: 2015-12-30 13:41:00 浏览: 2590

一、征集文物和经费开支必须先报请馆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。

二、文物征集途径多样化,可以通过民间收购、个人和单位捐献等。征集范围为各种傩文化活动及傩仪、傩祭、傩技、傩戏中所遗存的傩面具、傩案画、傩法器、傩道具、傩法书、傩印板等有关物件但不仅局限于此。

三、征集文物时,必须有2人以上(含2人)干部职工在场。

四、征集的文物必须由原持有者开出收据,在收据凭证上,必须有经手人(直接负责征集文物的工作人员)、证明人(本馆接收保管入库文物的工作人员)的签名和原文物持有者的亲笔签名、身份证号码、电话号码等信息。

五、对于民间捐赠文物的人士,可以给予捐赠人一定的物质或现金的奖励。

六、在征集某件文物时,要一并搜集与该文物相关的历史、故事等信息,特别是文物的时代、制作工艺及文物相关的个人和历史社会信息。

七、征集的文物,要依法完成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或明确,并办理好相关合法凭证。

八、文物征集回来后,必须在征集当天办理完登记入库手续,5个工作日内列入文物总账和分类账。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档案及藏品信息卡制作。

九、对所征集到的文物要进行评估及鉴定定级,并提出相关的征集意见。

十、借单位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的,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收缴其文物。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十一、相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,故意提高征集费用,为个人谋取私利的,在没收其不正当所得外,并给予相应的处分,情节严重,金额巨大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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